产业链“链主”企业怎么选?广东省给出了标杆办法!

    2022-06-10 15:54:43    作者     浏览量:48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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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

“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战略性产业集群联动协调推进机制(“链长制”),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准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集中攻克“卡脖子”难题,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1家国有企业、1-2家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构建“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形成省级“链主”企业60家左右;到2030年,培育形成超100家“链主”企业”。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规模实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市场影响力: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

  (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领军人才,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30家。

  (七)基本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强。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不超过3个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单位应当承担职责:

  (一)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弱项短板。协助产业集群咨询机构梳理本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摸清产业链供应链长板和短板,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针对产业链断点、堵点、痛点,研究制定重点攻关清单名录。

  (二)牵头组织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依托“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围绕强链补链,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切实解决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先进工艺等受制于人的问题。

  (三)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链主”企业优势,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会同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

  (四)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合作,围绕新一代信息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国际和地区间合作,提升我省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入库。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市推荐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属国有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2.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3.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6.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7.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申报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9.在“信用广东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10.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1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地方推荐。各地市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通过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给相应省级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审。战略性产业集群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依托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专家等智库资源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提出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现场核查。

  (四)“链长”审定。战略性产业集群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并将“链主”企业名单上报产业链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名单,形成“链主”企业培育库。

  (五)公示发布。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选定“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结果,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 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以下简称“链主”企业库),将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九条 对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省长直通车”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条 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链主”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省有关单位和各地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并会同省有关单位和各地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地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年度发展报告经各地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相应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为企业专业化发展、带动产业链发展、研发创新及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战略性产业集群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链主”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请企业所属产业集群“链长”确认。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撤销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注册地发生重大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国际高新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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